企业与一般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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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企业援助平台旨在提供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原则信息。该平台不用于解决各种纠纷或争议。
国际劳工组织有对《宣言》的解释程序。暨通过解释其规定,审议涉及在实施《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问题上的争议的程序。该程序的目的是在必要时解释《宣言》的规定,解决《宣言》在推荐给各方时因实际情况而引起的对规定含义认识上的分歧。
应注意下列要点:
可向国际劳工局提交请求:
- 这类请求通常由成员国政府自行提交,或应国家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的要求提交;
- 由国家和/或部门层面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提交,但须符合第6条规定的条件。这些请求通常应该通过相关国家的全国性组织提交;
- 由国际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替有代表性的国家隶属机构提交。
个人申诉不能作为请求提交。
在已收到的21个申诉请求个案中,五个案件待由理事会作出裁定。其中两个申诉个案由政府提交,另外三个由国际工人组织代表其国家会员组织提交。其中四起案例被认定为可受理,其中两个案例被一致裁定为可受理,另外两个案例被多数决认定为可受理,第五个案例被认定为不可受理,未进入最后的解释阶段。在四起案例中,给出了实质性的解释,包括有关一名工会官员参加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带薪休假的案例,另和涉及集体解雇的三起案例。
也可以选择公司-工会对话的方式,公司-工会对话应基于双方的共识,且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公司-工会对话并不仅限于针对企业驻在国的内部纠纷。
如果出现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未能充分保护工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监督申诉机制提出申诉。请注意,申诉应由国家、行业部门或国际级的工会提出。 -
贸易和投资协定在制定中也越来越多的参考和认可国际劳工组织八项核心公约和其核心条款。作为此类投资协定缔约方的政府,如尚未表明意见,也应尽快承诺纳入并在协定中适用上述公约。请参考最新报告。
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也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协定鼓励缔约方签署国在其管辖地区和在其他国家经营的跨国企业积极的倡导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请参考链接: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greements: Implications for states, business and workers .
有关如何决定采购产品和服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越来越多的考虑其是否尊重工人的权利。公司甚至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尽责管理,以评估其商业伙伴是否做到尊重工人权利。(请参考链接“Example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n human rights reporting & due diligence for companies ”)
对任何一家公司或团体来说,人权尽责管理程序的第一步都是评估其商业伙伴经营所在国的国内法律基础框架,包括确认该国是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以及条款的执行进展。
公司未必需要拒绝从尚未批准所有核心公约的国家进行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加强对行业部门和企业层面的审查,审查结果可作为对潜在供应商的额外保证。同样的,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国家并不能保证吸引更多的买家进行采购。
买家同样关注产品的质量、交期、是否有价格优势等要素。尊重工人权利虽然至关重要,但只是采购环节中的要素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开发并实施了企业可持续发展(SCORE)项目来帮助中小微企业更负有企业责任和竞争力。如需了解更多的项目信息,请参考链接www.ilo.org/empent/Projects/score/lang--en/index.htm
请参照如下有效工具助您探索如何促进批准实施核心国际劳工标准,以帮助贵国吸引更多更好的外国直接投资。HANDBOOK ON ASSESSMENT OF LABOUR PROVISIONS IN TRADE AND INVESTMENT ARRAN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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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项国际文书,旨在鼓励企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尽量减少并解决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制定了有关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产业关系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倡议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企业基于自愿遵守这些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是唯一的一个以三方形式通过的文书,宣言及其所依据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的基本原则为企业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和活动提供了指导方针,并在行为准则和类似倡议中作为指导文书被经常提及。
《多国企业宣言》提到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行动,重点强调了国际社会认可的一系列核心劳工原则标准。
无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处于何种发展水平,基于这些原则的八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被认定为工作场所人权的根本基础,涵盖如下四个主要领域:
-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有效废除童工
- 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任何歧视
一些涉及企业的国际倡议提到了《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行动、《多国企业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经合组织跨国企业负责任商业行为准则》。
在线的学习模块提供了交互机会帮助大家了解国际劳工组织的《多国企业宣言》,学习如何将宣言建议付诸实践以解决一系列劳动和就业问题。可访问如下网址参与在线课程进行自助学习:https://www.ilo.org/mne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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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各个成员国政府倡导实施的,公司个体不能被评定是否“遵守”或符合这些标准;但是公司可以为国际劳工标准的目标做出贡献。
公司可以使用的最佳基准是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国内法通常是公司行为准则的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所在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劳工标准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鼓励供应链公司根据国际劳工标准的规定为自己设立更高的目标。
了解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是对其进行尽责管理过程的重要第一步;即使该国的国内法或劳动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公司也可以更加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
因此,准确的评估需要该公司运营的相关信息,为此需要与公司进行更广泛的对话。
熟悉该国家和行业背景的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也是获取重要信息的来源;与相关全球工会和联合会的合作也至关重要。
国际劳工组织与任何认证机构都无关联关系,我们也不主张对劳工问题进行认证。
近期的灾难悲剧以及众多研究(例如,理查德·洛克的研究)揭示了此类系统的局限性和供应商承担的高昂成本,并凸显了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健全的劳资关系和有效的社会对话对有效保护工人权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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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中有一些直接引用了工人应能够理解其雇佣合同的原则。1989年通过的《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第20条第3款(a)项中规定,“属于有关民族的工人”(应)“享有国家法律和实践惯例对同一行业部门的其他此类工人提供的保护,并应充分告知其根据劳动立法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们可以获得的补偿方法”。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务移民问题的多边框架》第13.3段指出,应采取措施确保“移民工获得可理解和可执行的雇佣合同。”
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第7条就家政工人提供了类似的指导。应“以适当的、可核实的和易于理解的方式,最好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的书面合同,告知工人其就业条款和条件。”
向工人提供她或他能理解的语言的书面合同,也被认为是防止强迫劳动的重要手段。打击强迫劳动:雇主和企业手册第4页,建议企业“确保所有工人都应获得书面合同,用他们易于理解的语言,明确他们在支付工资、加班、保留身份证件,以及其他与防止强迫劳动有关的问题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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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构包括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和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CAS)。这些机构目前每两年就优先公约(关于工作和就业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和每五年就所有其他公约审查一次关于已批准公约实施情况的政府报告;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要求政府更频繁地报告,特别是关于基本公约。
也可以对不遵守其批准公约的国家启动申诉和控诉程序。
结社自由委员会(CFA) 是一个特别程序,审议有关侵犯结社自由的控诉,不论成员国是否批准了有关公约。
关于问题1,国际劳工组织不监测在一个国家开展活动的组织的遵守情况。已批准一项特定公约的成员国报告他们是否通过国家立法或集体谈判协议以及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特别是劳动监察机构和法院,建立了实施公约规定的必要机制。例如,已批准1928 年《最低工资确定机制公约》(第26 号)的成员国将报告是否设立了一个三方协商机构,在确定最低工资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最低工资调整的频率以及是否与通货膨胀保持同步,哪些立法规定企业至少支付最低工资,多大比例的劳动力至少获得最低工资,等等。成员国不报告具体特定组织遵守既定最低工资的情况。
结社自由委员会收到的控诉可能包含关于特定公司在结社自由方面的具体做法的指控。但是,请注意,这是一个基于控诉的机制,因此完全取决于控诉的提出,而控诉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针对政府而不是雇主提出的。这是因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机制下,政府是负责确保标准和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实施的一方。
国际劳工组织维护一个按公约和国别组建的公约批准情况数据库;以及一个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的数据库。您还可以使用 “通用查询表” 进一步了解专家委员会对某一特定成员国遵守已批准公约的情况所作的评论。
有关的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可能能够向您提供有关违反国家劳动法的信息;但是,如果该国尚未批准或不遵守相关的国际劳工标准,这并不一定表明该国遵守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雇主,任何国家的企业可以被鼓励通过雇主的地方组织参加国家进程,通过这些组织,企业可能能够在国家层面引起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关切。这些关切可通过国际雇主组织在国际层面得到处理。
您可能也会发现《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很有用。《多国企业宣言》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其中包含关于企业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中的原则的建议。《多国企业宣言》的目标是鼓励多国企业为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尽量减少和解决其各种业务可能带来的困难。《多国企业宣言》就企业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中有关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关系的原则提供了指导方针。《多国企业宣言》的原则旨在指导多国企业(无论是公有、混合或私有)、政府、母国和东道国的雇主和工人组织。 -
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关于国家立法的数据库,名为国家立法数据库 (NATLEX), 该数据库可按国家和主题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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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企业包括在其所在国以外拥有或控制生产、分销、服务或其他设施的企业,不论是公有、混合或私有企业。多国企业内部各实体相互之间的自主权程度差别很大,这取决于这些实体与其活动领域之间联系的性质,并考虑到所涉及企业在所有权形式、规模、经营性质和地点方面的巨大多样性”。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第6 段。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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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才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批准其公约。但是,合作社等企业可以在其社会政策中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书,包括其行为守则和类似的社会责任倡议。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项国际文书,旨在鼓励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并尽量减少和解决其各种业务可能造成的困难。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确立了建议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及产业关系方面自愿遵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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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欢迎通过公共采购的实践促进尊重工人权利的努力。同时,如果中标公司提供的大部分就业岗位在国家和城市之外,这确实提出了挑战,因此公共部门要依靠其他信息渠道来了解投标公司实际运作中保障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FPRW,通常被称作核心劳工标准)的情况。
建议有几种方法:第一,市政府可以宣传核心劳工标准。可以在投标书和合同协议中增加一份解释核心劳工标准和公司基本行动指南的小册子。投标书中还可以增加要求提交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报告的条款。在制定这些条款时,保持与当地或国家层面的相关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和国际上本行业的相关工会之间的沟通,可以征求他们的意见,加强监督公司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诺。
您可能希望与其他也承诺在其采购过程中实施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城市取得联系,学习他们的经验。您还可以查看以下网站,这些网站在地方政府层面负责任公共采购方面非常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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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当地做法,并遵守相关国际标准” - 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第8段。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不符合国际劳工标准,但实际上并不妨碍公司遵守国际劳工标准和《多国企业宣言》中的原则。例如,法律可能允许雇用年龄低至12岁的人,但不妨碍公司制定内部政策禁止雇用年龄低于15岁的人。
在某些情况下,国内法可能成为国际劳工标准提倡原则的真正障碍。如果国内法律实践与国际行为规范相左,公司可以考虑寻求影响相关组织和当地政府来协调并纠正差异和冲突。
所在国的雇主组织也可以提供帮助,可以通过如下链接http://www.ioe-emp.org/en/member-federations/index.html.搜索了解国家级的协会联合会名单。如果公司无法对驻在国产生变化和影响,且如不遵守当地的规范将产生严重后果,公司可以考虑在适当可行的情况下,重新考虑在该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运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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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不涉及认证计划,因此无法回答您的具体问题。不过,我们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指导,希望有所帮助。
- 涉及广泛的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多国企业宣言》确定了企业可以使用的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原则。为方便起见,随附一页概述.
-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集体谈判协议。
- 促进和利用社会对话。社会对话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问题和解决办法。社会对话是促进和保护劳动者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话提高了透明度,有助于建立对工人权利的意义和重要性的共识。社会对话要求各方独立。这意味着工人代表必须是根据法律或由代表有关工人的工会自由选择出来的。买方和供应商之间的讨论也很重要,以便更好地了解供应商的需求和制约因素。由于交货期短、订单频繁或在最后一刻更改、买方希望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质量和缩短交货时间等原因,供应商面临压力。
- 为纠正发现的问题提供支持。多国企业应考虑如何向供应商(包括管理层和工人)提供指导和支持,以便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护工人的权利。
- 配合并支持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的发展。尽管企业社会责任(CSR)可以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关注的是确保私有倡议不会代替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私有倡议应与公共劳动行政管理协调运作,不得将其削弱,并应与公共当局、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任何私人监察制度都应接受公共劳动监察制度的监督。
- 考虑对工人和供应商成本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文献对私有倡议保护工人权利的有效性和效率提出了质疑,至少目前是这样。通常很难确定对工人有什么重大和持续的好处。
在费用和对经营活动的干扰方面,也存在对供应商成本的日益担忧。这些资源最好用于改善工作条件或加强公共劳动监察。
您也可以咨询您的母国和产品生产国的相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了解他们认为哪些方法和倡议最有效。
最后,我们有一套关于林业部门劳动监察指导方针,是在国际层面谈判达成的。虽然这是针对林业部门的,但它可以很好地说明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对保护工人权利很重要的领域,并就检查遵守情况的良好做法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公共监察和私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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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将定期审查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须定期汇报该国通过国内立法、集体谈判协议劳动行政管理(特别是劳动监察等方面)为落实国际劳工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
点击获取批约和成员国名单
点击universal search form ,了解更多专委员会有关遵守批约条款并将其国内法化的意见建议。
通过链接关于多国企业和 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Chinese version) |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了解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这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包含关于企业应如何实施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原则的建议。
宣言的目的是鼓励多国企业为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减少和解决由于其各种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挑战。
《多国企业宣言》制定的原则为多国企业在就业、培训、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及劳动关系等方面提供了指导方针。
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成员国政府,相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在其领土上经营的多国企业(无论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都应遵守宣言所体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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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涵盖的主题如下:
- 结社自由
- 集体谈判
- 强迫劳动
- 童工劳动
- 机会和待遇平等
- 三方协商
- 劳动行政管理
- 劳动监察
- 就业政策
- 促进就业
- 入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 工作保障
- 社会政策
- 工资
- 工作时间
- 工作中的安全卫生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护
- 移民工人
- 海员
- 渔民
- 码头工人
- 土著和部落民族
- 其他特定类别的工人
对于有关这些问题的国际劳工标准的简要说明,我们建议阅读以下指南:《游戏规则:国际劳工标准简介》(2014 年修订版),第3 章,关于雇主和工人组织在这些标准的定期监督制度中的作用,第1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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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项国际劳工规范对工作领域的文件和电子签名的价值作出详尽的规定。
然而,规定具体主题的某些国际劳工规范至少间接地涉及这一主题。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在2003 年的 “工资保护一般性调查” 中坚持认为,只要遵守1949 年《保护工资公约》(第95 号)第5 条,通过直接电子转账或汇票支付工资就符合该公约。
此外,1997 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建议书》(第188 号)包括以下建议:
11. 应禁止私营职业介绍所在档案或登记册中记录个人资料,不需要用这些资料来判断申请人是否适合正在或可能被考虑从事的工作。
12. (a) 私营职业介绍所只应保存工人的个人资料,用于收集这些资料的正当目的,或是工人希望留在潜在的求职者名单上。
(b) 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人能够获得由自动化或电子系统处理或保存在手工文件中的
所有个人数据。这些措施应包括工人获得和检查任何此类数据副本的权利,以及要求删除或更正不正确或不完整数据的权利。
(c) 除非与某一特定职业的要求直接相关,并得到有关工人的明确许可,私营职业介
绍所不得要求、保留或使用有关工人医疗状况的信息,或使用这些信息来确定工人是否适合就业。2003 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第185 号)还要求成员国以电子格式保存某些信息。例如,第4 条第1 款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将其所签发、暂停使用或吊销的每一海员身份证件的记录储存在电子数据库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库不受干扰或擅自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