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层面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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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是劳资双方共同责任。雇主企业应向员工提供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工作中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必要性,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程序,包括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无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将“事前预防原则”置于最高优先级。
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员工健康是劳资双方的共同责任。雇主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工作场所涉及到的风险,以及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关联性。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双方都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倡导重点关注以下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要素[1] :
1. 雇主应与员工及员工代表协商,以书面形式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政策应:
- 针对该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并适合其规模和经营活动性质;
- 简洁明了,内容清晰,注明日期,并由雇主或组织机构中最高级别的负责人签字或批准生效;
- 在工作场所内,向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传达,并确保政策内容易于理解和获取;
- 审查其可持续适用性;
- 视情况需要,可向相关外部利益相关方提供;
2. 职业安全健康政策应至少包含以下核心原则和目标,雇主企业应对此予以承诺:
- 通过预防与工作相关的工伤、亚健康、疾病和事故,保障组织机构内所有成员的安全与健康;
- 遵守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自愿参与的项目计划、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集体协议、以及组织机构所承诺的其他相关要求;
- 确保工人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各个环节中得到咨询并积极参与;以及
- 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广泛征求员工和代表们的意见,鼓励全员全过程积极参与。
- 坚持不断完善,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 员工的全员参与是打造高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雇主企业应确保与员工、代表员工的安全健康协调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信息分享,组织开展与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培训,包括应急事件的处置。
雇主企业应为员工和负责安全健康协调的员工代表作出妥善安排,保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渠道资源,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以及完善和持续改进过程。雇主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实践,在适当的情况下成立企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保证安委会的有效运作,认可员工指定的代表广泛参与企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
在企业层面实施的安全健康政策应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并确保政策被有效的贯彻落实。
[1]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指南(ILO-OSH2001)第3.1-3.2章节
个人防护装备(P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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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歧视包括基于宗教信仰的表达或基于宗教团体成员身份所作的区分。尽管基于宗教信仰的歧视不应被允许,但在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合理合法的理由要求员工遵守某些规定,从而限制其实践特定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可能要求信众穿着某种特殊类型的服装,而此类服装可能与工作场所要求佩戴的个人防护装备(PPE)无法兼容。员工有在工作场所充分实践其宗教信仰或信念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权衡该权力的实践与满足企业真实安全需要的必要性。
我们鼓励企业采取合理措施,尊重并接纳特定的宗教习俗。企业可以与员工,特别是通过员工代表,就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沟通咨询,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协调适应宗教实践。
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和适应当地宗教习俗的问题,国家层面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可能有更好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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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或实践惯例,员工不应因偶发的一次或多次的不当行为而被立即开除,除非雇主已向员工提前发出适当的书面警告[1]。当员工因其行为不当而被合法有效解雇,例如,员工违反了与安全健康相关的劳动规则,应采取措施确保员工清楚了解自身义务及违反工作规则的后果。
员工因没有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而被当场开除,意味着该企业对如何在内部有效管理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缺乏清晰的认识。企业对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积极承诺不仅为员工及其家庭的福祉带来巨大益处,也同时会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意味着企业有着良好的商业实践,是所有相关方的共同关切。
营造安全与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是劳资双方的共同的责任。雇主应向员工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和岗位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工作场所可能涉及的风险,以及严格落实安全预防措施的必要性,例如,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员工则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包括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企业的管理层和基层员工都应将预防原则置于最高优先级[2] 。
员工全员参与也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雇主企业应确保做到与基层员工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主动沟通协商、信息分享、对员工进行与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岗位培训,包括应急处置等。
雇主企业应做出妥善安排,保障员工和安全健康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全流程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建、规划、实施、评估、以及持续改进等行动过程。雇主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惯例,确保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并认可基层员工选出的安全与健康代表。
雇主应为工人及其安全卫生代表作出相应安排,使其有时间和渠道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组织、策划、实施、评估和完善过程。雇主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惯例,视情建立一个安全卫生委员会,保证其有效运作,并确定工人的安全卫生代表。
国家层面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会为您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和指导,支持企业开发并建立有效且适当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
国家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可能有更好的建议和指导,来支持公司开发有效的和适当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1] 国际劳工组织《雇主主动终止雇佣建议书》,1982年(第166号)第7段
[2]在2006 年讨论通过《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公约》(第187 号)和《职业安全与健康促进框架建议书》(第197号)时,劳工大会特别强调,“雇主和员工都应该积极参与,通过建立一个明确权利、责任和职责的体系,并把预防原则置于最高优先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环境。 -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其生产经营合乎高等级的安全健康标准.[1] 。
最关键的第一步,是在企业内部高度重视,培养以预防为主的安全行为文化,尊重员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雇主和员工共同积极参与,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2]。通过制定政策,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的降低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险因素,最大限度的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和工作场所环境对健康的损害[3]。
充足的防护工服和防护装备对于安全风险的预防至关重要。应在必要时将装备[4]免费提供给工人[5]。
员工和员工代表应该被充分告知有关采取安全措施的详细信息,并应接受适当的安全培训[6] 。
[1]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2]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促进框架公约》2006 年(第187 号)》,第 1 (d) 条
[3]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4(2)条
[4]同上,第16(3)条
[5]同上,第21条
[6]同上,第19 (c) 和(d)条和《化学品公约》,1990年,(第170号)第15条
囚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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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应被企业锁在工作场所。国际劳工组织主张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拘禁实行“零容忍”的态度[1]。
另外,把员工锁在工厂里显然违反了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如果发生意外,可能导致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行为中的非法拘禁。
虽然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其固定资产与财产是合法的,但建议应探索采取其他替代方法。
可以咨询国家层面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寻求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方法和可行性建议。
[1]《反对强迫劳动-给雇主和企业的手册》第8 页
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预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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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敦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最高级别的工作场所安全健康管理标准[1] 。
最关键的第一步,是企业内部高度重视,培养以预防为主的安全行为文化,尊重员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权利。雇主和员工共同积极参与,共同打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2]。通过制定政策,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的降低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险因素,最大限度的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和工作场所环境对健康的损害[3]。
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化学和物理制品和生物制剂应该得到企业妥善管理管控。企业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上述制剂对员工的健康构成风险。机械设备和工艺流程应安全且不能危害健康[4]。
适当的防护工作服和防护装备对于风险预防也至关重要。企业应在必要时[5]将防护装备免费提供给工人[6]。
有关机械设备使用、工作时间分配、工作的组织及工艺流程的设置应与在岗员工的身体能力和心理能力相匹配[7]。适应措施应考虑到性别差异,不应要求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从事任何可能对母婴健康造成危害的工作[8]。
企业应准备预案来应对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包括应急预案和采取的急救措施[9]。
企业应建立一套标准化管理体系,及时记录上报危险事件、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企业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审查分析造成工业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隐患的成因,并在企业内部积极应用分析结果,落实改进措施[10] 。
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与企业管理层紧密合作,在预防职场健康危害[11]和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2]。企业应向企业内部的员工代表提供与本地运营相关的安全健康标准和有关信息。他们应告知员工与新产品和新工艺相关的特定危险及相应的防护措施[13]。员工和代表应获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充足信息,并接受适当的培训[14]。
员工与员工代表,在不应泄露商业相关秘密的前提下,应有权就有关信息咨询工会组织。在征询企业管理层同意的前提下,员工还应有权聘请外部技术顾问寻求指导[15]。
员工经过合理判断,一旦发现可能会造成任何危险事故的紧急征兆,应立即向主管上级报告,且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直到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消除对员工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16] 。
我们鼓励企业,在适当情况下将与工作场所安全健康相关的事项纳入到与工人代表的协议中[1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在一个工作场所进行劳动作业时,企业间应相互配合,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将危险降到最小化[18]。
在国家层面,企业应与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主管部门、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代表、以及企业建立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充分合作[19]。
在国际层面,企业应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国家筹备、批准、和实施与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劳动标准[20] 。
[1]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2]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促进框架公约》2006年(第187号)第1条(d)款
[3]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4条第2款
[4] 同上,第16条(1)款
[5] 同上,第16条(3)款
[6] 同上,第21条
[7] 同上,第5条b款
[8] 国际劳工组织《产假保护公约》,2000年,第183号,第三条
[9]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8条
[10]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11]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9条(a)和(b)款
[12]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20条,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第16条
[13]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38段
[14]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9条(c)和(d)款;以及《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第15条
[15]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9条(c)和(e)款
[16]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9条(f)款
[17]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40段
[18]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1981年(第155号)第17条
[19]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40段
[20]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与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多国企业宣言》)第39段
危险化学品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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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化学物品放置的特殊措施包括:对工作中使用的所有化学物品进行标识标记,说明其成分[1]。危险化学品应进行明确标识,以便员工能够轻松理解其分类、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2] 。应向工人和工人代表提供其化学成分表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
企业管理层应确保员工不会过度暴露在化学物品中,暴露的限度是由主管部门、或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或经由授权机构根据国内或国际劳工标准设定的工作环境评估管控标准确定。
企业应评估、监测和记录工人暴露并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记录应向工人及其代表公开[4] 。企业应建立适当的机制,确保记录的信息在适当的期限内得到妥善保存[5] 。
企业应对致癌物质或致癌药剂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并尽最大努力使用非致癌物或危害较小的制剂进行替代[6]。应采取特殊措施对石棉作业进行预防和有效管控[7]。
接触有害物质的员工数量、接触的持续时间、接触程度、应降至安全允许的最低限度[8]。应向已经或可能被暴露在致癌物质或药剂中的工人提供可能的危险和将采取的措施的所有相关信息[9]。
雇主应在员工就业期间及之后,根据实际需要为员工提供医疗检查、生物检测或其他相关检测,评估其职业暴露情况,并监督其与职业危害相关的健康状况[10]。若经合格的医疗建议认定,相关员工应遵从该建议,并被移出暴露环境[11],雇主应为员工提供替代性的就业机会,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员工维持其现有收入水平[12]。
如从事危险性的工作,包括暴露在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或药剂中,或工作流程可能危害健康,最低工作年龄要求为年满18 岁[13]。
[1] 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公约》1990年 (第170号)第7(1)条
[2] 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公约》1990年 (第170号)第7(2)条
[3] 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公约》1990年 (第170号)第10(1)条
[4] 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公约》1990年 (第170号)第12条
[5]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癌公约》1974 年(第139 号)第3条款
[6] 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癌公约》1974 年(第139 号)第2(1)条款
[7] 国际劳工组织《石棉安全使用公约》1986年(第162 号)第3条款。
[8] 同上,第2(2)条
[9] 同上,第4条
[10]同上,第5条
[11] 国际劳工组织《辐射防护公约》1960年(第115 号)第14条
[12] 国际劳工组织《辐射防护公约》1960年(第115 号)脚注20;国际劳工组织1992 年一般性观察第32 段;国际劳工组织《石棉安全使用公约》1986年(第162 号)第21 (3) 条款。
[13] 国际劳工组织《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建议书》,1999 年,(第190 号)第二部分,第3 (d) 段。
铀辐射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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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良好实践的详细指南,可参考《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 BSS于1996年发布,由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赞助开发。BSS中包含了关于铀矿开采和核燃料供应商的具体要求。
BSS为建立全球统一的辐射防护标准提供了基础,并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辐射防护公约》1960年(第115号)和《辐射防护建议书》1960年(第114号)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且在上述已有的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被大力推广。
BSS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标准的一部分,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其技术合作示范项目—“提升辐射防护基础设施”,在100多个国家推广BBS标准。
为了帮助成员国实施BSS 中的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已编制了以下安全指南及相关指导文件,这些文件适用于铀矿开采,可为您提供更详细的安全规范:
- 《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中的职业辐射防护:安全指南》安全标准系列丛书第RS-G-1.6号,(维也纳,2004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共同资助开发。
- 《职业辐射防护:安全指南》,安全标准系列第RS-G-1.1号(维也纳,1999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共同资助开发。
- 《放射性核素摄入引起职业暴露的评估:安全指南》,安全标准系列第RS-G-1.2号(维也纳,1999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共同资助开发。
- 《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暴露评估:安全指南》,安全标准序列号RS-G-1.3(维也纳,1999 年)。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共同资助开发。
建筑工地安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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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鼓励雇主“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确保工人在安全健康的措施保护下进行工作”[1]。安全监督员的数量不是唯一的和重要的要求,因此没有明确固定数量的规定。监督员的胜任能力,明确职责分配和管理授权同样至关重要。
鼓励雇主“进行此类监督,以确保工人在应有的安全与卫生保护下从事工作”。安全监督员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这不是唯一要求。安全监督员的能力和分配清楚的任务和授权同样重要。
任何规模的建筑公司都应配备一名(或多名)安全员,即,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或团队),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2]。
此外,一级监督员(“工长”,“工头”或“班组长”)应具有明确职责,他们的职能对建筑施工的安全至关重要。他们还对自己管理的班组团队成员负有安全责任。施工现场的每家公司都应配备此类安全监督员,其职责应包括确保[3]:
- 工作条件和设备是安全的;
- 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
- 员工上岗前接受过充分的培训;
- 工作场所安全措施已落实;
- 采用现有资源和技能,选择最佳解决方案
- 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已配备并正确使用
每位监督员均需接受现场管理层的直接支持[4]。监督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以确保特定工作的安全实施[5]。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包雇主在建筑工地现场同时开展施工作业时,对建筑施工整体有实际控制权或全权负有主要安全生产责任的主承包商,应负责整体协调,并确保各区域的施工作业符合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规范。如果主承包商不在现场,其应指定一位能够胜任的人或机构(一名总体安全监督员或安全协调员),确保施工的顺利协调和现场作业符合规定。然而,每位雇主仍需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承担责任。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作业的所有雇主或自雇人士均有义务相互合作配合[6]。
更广意义上也可以被称为“监督员”的还有一个群体,即工人和工会指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OSH)代表,他们代表工人利益。事实已经多次证明,有工人安全代表的工地,工作会更安全。他们的作用不容忽视[7]。安全的建筑工地需要定期检查和安全整改。对工人的定期培训可以帮助他们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克服并解决这些风险议题。应向工人展示安全完成工作的方法[8]。雇主应成立由工人和管理层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其他适当安排,确保工人的广泛参与,以保障安全的工作场所条件[9]。
简而言之,在任何同时有两家或多家承包商施工的工地现场,例如,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一名总体安全协调员/监督员。每家承包商均应在总体安全协调员的监督下,确保他们所管理的工人和他们负责的分包商的安全与健康。其职责包括提供信息、工地介绍、入职培训(若主承包商未进行此项工作)等。总协调员、主承包商及其他现场承包商之间必须进行双向沟通协调。是否需要在现场配备其他安全监督员,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 施工现场的规模和复杂性
- 现场工作的其他公司的数量,也许其他公司有自己的安全监督员(也许是一直在现场或者由于负责多个工地所以只有部分时间在现场)
- 根据风险评估的要求(假设已进行风险评估)
- 评估可能要求在某些区域和时间段安排安全监督员在现场
- 公司监督人员(工长/领班)的在岗情况及专业能力
- 企业安全文化的现状和发展水平
- 工会安全代表的参与程度
国家层面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也是重要信息来源渠道,可以提供有关建筑工地安全要求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谈判协议等资讯信息。
[1]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行业安全与健康行为准则》,1992 年,第 2.2.7 章
[2]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工地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培训手册》,1995 年,第2.2.1 章
[3] 同上 , 第2.2.1 章
[4] 同上,第2.2.2 章
[5]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安全和健康公约》1988年(第167号)第2(f)条款
[6]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安全和健康公约》1988年(第167号)第8条款
[7] 参见《建筑行业中工人代表与协商在健康与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19-23页,深入了解有关实证证据的讨论。
[8]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工地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培训手册》,1995 年,第2.2.2 章
[9]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行业安全与健康行为准则》,1992 年,第 2.2.3 章 -
国际劳工组织《农业领域安全与健康行为准则》包含了有关农业工人个人防护装备的指导意见。尽管该准则并未专门提及预防蛇咬伤,但准则建议,在工作时应穿着高筒靴或防滑安全鞋,并应配备保护胫骨和膝部的防护装置。种植园内的医疗服务应备有针对该地区特有的毒蛇或毒蜘蛛的抗毒血清。
更宽泛的指导原则可参见《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2001年,(第184号)及《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建议书》2001年,(第192号)。该公约和建议书提供了农业领域全面的预防措施和方案指导,包括防范与野生或有毒动物接触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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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公约》1964年 (第120号)的规定,应为工人提供足够且合适的座椅,并应给予工人合理使用这些座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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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辐射防护公约》1960年(第115号)和《辐射防护建议书》1960年(第114号)规定,应制定适当的措施,从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角度出发,以有效保护所有员工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年(第121号)(1980 年增补附表一),和国际劳工组织《最新国际职业病名录》(2010年修订版)也适用于保护空乘服务人员和飞行员。国际劳工组织1987年发布了《工人辐射防护(电离辐射)》操作规程,为涉及在工作场所中暴露在电离辐射中的所有劳动者和其活动提供了规范指导,面向的目标群体也包括空乘人员和飞行员。
更多详情请参阅《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暂行版》,该标准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署(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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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商业和办事处所卫生建议书》1964 年(第120 号),第七部分,有关“工作空间”的内容中,规定如下:
26. (1) 所有工作场所的布局和工作平台的布置,都应确保不会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有害影响。
(2) 每位员工都应配有宽敞、无障碍的工作空间,企业应确保员工在健康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从事工作。
27. 主管部门应确定:(a) 在封闭场所内,企业为每一位在该场所履行日常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占地面积。
(b) 在封闭场所内,企业为每一位日常在此工作的员工所提供的最小的无障碍遮挡空间的体积;
(c) 在新建的封闭场所中,用于日常履行工作场地的最低空间高度。 -
国际劳工标准中有关安全与健康规定的两项基本原则是:1) 工作环境中固有存在的危险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减少;2) 工作应适合工人的身体能力和心脑能力。如果年长的工人需要特殊照顾和安排,应予以特别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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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领域健康与安全主要的国际劳动标准包括《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公约》2001年(第184号)和《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建议书》2001年(第192号)。此外,还制定了新的《农业领域安全与健康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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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应该被要求或被允许从事强度可能危及自身健康安全的人工搬运劳作。对于一名成年男性,可允许的最大承受重量是55 公斤,对于年轻工人和女性劳动者来说,可承受重量应大幅减轻[1]。我们鼓励公司尽量使用合适的技术设备[2]。
《农业安全与健康操作规程》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重物移动作业(包含搬运、携带和放置)超过23公斤的重物,每分钟搬运次数超过三次,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则劳动者可能面临着下背部受伤、全身疲劳,以及可能因搬运物重量、劳作方式、劳动频率和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环境因素(如在阳光直射下工作、靠近发电机,空气压缩机、内燃机等热源)影响而导致的热应激风险。
评估个体劳动者搬运负载对健康的影响时,不仅要考虑重量,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初始施力和持续施力、身体到被举起的物体的距离(矢状平面)、不同的劳作举起的姿势(地面至指关节高度、指关节至肩部高度等等)、任务频率以及工人的性别(见操作规程第9.2.1.5和9.2.2.1段)。
一名工人运输货物对健康影响的评估不仅仅与重量本身有关,而且还有其他因素,包括最初和持续的力气,从身体到被举起的货物(矢状面)之间的距离,不同举起姿势(地板到膝盖高度,膝盖到肩膀高度等),任务的频率和工人的性别(见9.2.1.5 段和9.2.2.1 段)。
对个体工人搬运货物对健康的影响评估不仅涉及重量,还包括其他因素,如初始力和持续力、身体到被举起物体之间的距离(矢状面)、不同的举起姿势(地面到指关节高度、指关节到肩部高度等) 等)、任务频率以及工人的性别(见第9.2.1.5和9.2.2.1段)。国际人体工程学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了《农业功效学检查要点》,该文件为搬运重物提供指导(见第检查要点7)。也可查阅货物起重和搬运的最大重量(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系列丛书第59 号)。
[1] 国际劳工组织《最大重量公约》1967年(第 127 号)和《最大重量建议书》1967年(第 128 号)第 1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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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与健康的国际劳工标准中没有直接针对你问题的原则。但是提供了一些通用的指导方针。可能对您有所帮助。
指导原则鼓励”在工作场所层面,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制定安全健康政策、成立多方安全健康委员会,选定工人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代表[1]。”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国家通常会设定一个具体的最低员工数量标准,以触发成立安全与健康委员会的义务(通常要求有20名员工)。对于较小规模的作业场所(5至19名员工)来说,部分国家要求指定一名安全代表,该代表需具备职业安全与健康(OSH)的基本知识,并重点关注风险的预防。关键在于,要配备一名经过充分培训的人员,同时确保建立有效的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安全计划制定与实施的体系。配备的员工应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和风险预防相关方面接受过充分培训,原则还强调,任何规模的企业(无论员工数量有多少)都应在企业层面开展对员工话与全员合作[2]。
人员尤其应该接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预防所有相关知识的适当培训。无论雇员数量多少,原则也强调在企业层面的对话和合作的重要性。
[1]参见《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建议书》2006 年(第197 号),第5(f)段。
[2]参见《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指南》(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 2001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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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可用作胸部X 光检查和医疗服务X光设备的类型。在许多国家,这类检查会使用数字放射成像(DR)和计算机放射成像(CR)。如果便携式设备配备了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适用于胸部X光检查的数字放射成像(DR)设备,则便携设备可在医疗机构中作为固定式X光设备的补充,可与之同时使用来进行的胸部X光检查(CR或DR)。
有关技术术语的定义以及与数字化放射摄影相关的信息,可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尘肺病放射影像国际分类指南》(2011年修订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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