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处理

工人有权享有在法律、雇佣合同、集体协议、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习惯和惯例中(在某一工作场 所、行业或职业中长时间形成的习惯性做法)所确立的权利。当工人认为上述某些方面没有得 到雇主的尊重时,他们会有所不满。当个体工人感到不满而申诉时,这类申诉通常被视为“个 人”的;而当群体工人都认为他们碰到违反规则的情况时,这样的申诉则被视为“集体性”的。 申诉涉及处理权利受侵犯的下列情形:遭受欺凌或骚扰,欠付工资,拒绝给予休息时间、每周 休息日或公共假期,歧视或欠付奖金或其他应享权利。

1967 年第130 号关于申诉审查的建议书和其
他文件确立了下列普遍原则:
1. 每个工人都应有权提出申诉,而不会因此
受到任何损害。
2. 所有提交的申诉均应通过对所有工人开放
的有效流程进行审查。
这些原则源于工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权
利。然而,确保工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及其
申诉得到有效解决,对于雇主和整个经济而
言亦是有利的。制定第130 号建议书的专家
组认为,“公平和有效的流程…为申诉提供
了有序的排解出口,构成了防止严重争议的
安全阀。此外,这种流程有助于建立管理者
与工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这在劳资关系
中是非常必要的。”